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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配套设施,如会所、游泳池等,小业主是否享有一定的产权?
2018年12月2日
沛县取保候审律师
http://www.psxlawer.com/
对于配套设施,若在《土地出让合同》中列为应缴地价的建筑面积,发展商未售出的,则其产权属于发展商;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列明为“小区配套设施”,不计缴地价,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列明为“小区配套设施”,则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。
文章来源:
沛县取保候审律师
律师:
陈向丽
[江苏]
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
联系电话:159522273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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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psxlawer.com/news/view.asp?id=9323819788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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